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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考每日提分-民法】物权编-物权法概述
有法律基础的考生(如法学专业学生或通过法考客观题的考生),可缩短至20天,重点突破高频考点,如合同解除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、物权效力等。此类考生已有法律思维框架,需通过真题训练强化考点应用能力。
构成要件:请求人为物权人(注意:抵押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)。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。法考重点:主要考察《物权法》第34条,即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。占有保护请求权 定义: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,有权请求侵夺人或妨害人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。
定义内涵: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并非单一法律,而是由《民法典》及一系列民事单行法(如《合同法》《物权法》《侵权责任法》等)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。法律渊源:以《民法典》为基础,涵盖婚姻家庭、继承、物权、合同、侵权责任等领域的单行法。
民法:包含总则、物权、合同、侵权、婚姻继承等,仅物权法就涉及所有权、用益物权、担保物权等复杂概念。
分析错题原因(如知识点遗漏或理解偏差)。不纠结冷门考点:法考80%分数来自核心章节,如刑法的犯罪构成、民法的合同编。主观题提前练:每日练习1道主观题,结合法条定位和答题技巧(如“三段论”结构)。通过以上方法,50天内可系统覆盖法考核心考点,结合高效工具与科学规划,实现快速提分。
甲踢球砸破乙甲玻璃,甲若不赔偿,乙可否行使留置权。
1、加害人无权行使留置权。我个人认为甲对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没有疑问的(甲是足球的物权人,乙是相对于物权人甲现实的无权占有人),如果乙能够行使留置权,就相悖了。这里,踢碎他人玻璃属于一个侵权之债(过错侵权),受害人有权提起侵权损害赔偿。应该是无权行使留置权的。
2、选C。理由:《侵权》第三十七条 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3、如果甲说谎,乙、丙的说法有矛盾不成立。如果乙说谎,甲、丙的说法有矛盾也不能成立。只有丙说谎了,甲、乙说了真话没有矛盾,所以是丙打碎的。



